5 电气使用条件和性能
5.1 概述(对所有UPS)
5.1.1 UPS的配置图(形)
对于简单的单元,以及由单元相互连接而构成冗余的和并联的单元,UPS电路结构的详图可参阅附录A,B和C。
5.1.2 设备标记和说明书
符合本标准的UPS,应对UPS安装、运行及其控制和信号指示进行标记,并提供充分的说明。
5.1.2.1 额定资料
UPS应给出充分标记,以便详细说明:
-- 输入供电要求
-- 输出额定值
为便于除维修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安装UPS ,在操作者接触的位置和设备的外表面都应有鲜明的
标记。若标记放在固定安装的UPS之外表面,则在UPS被安装之后正常使用时,应能看到。
从UPS外面无法看见的标记,则在开门和打开盖子时,应能直接可见。对于操作者可安装类型的UPS(见5.1.2.2),若门或盖的背后操作者不能接触,则UPS应有鲜明的标记,以清楚地指示标记的位置。允许用临时性标记。
输入和输出标记应包括如下内容:
a)线电压和/或相电压的额定值或额定值范围,用伏(V)表示。电压范围的最小和最大额定值之间应用符号"~"。当有多个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时,应有斜线符号"/"隔开。
对于有多个额定电压的UPS,则应标出相应的额定电流,不同的额定电流也用斜线"/"隔开,且额定电压与相关额定电流之间的对应关系应明白无误。
注:额定电压标记的一些例子:额定电压范围220V~240V,表示UPS可连接到标称电压范围为220V~240V的任何电源;
多个额定电压:120/220/240 V,表示UPS通常经过其内部调节之后,可连接到标称电压为120V,220V或240V的电源。
b)供电性质的符号,尤其是直流要标记。
c)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,以赫兹(Hz)为单位,除非设备只用于直流;
d)额定电流,以安(A)为单位。
对于用额定电压范围的UPS,应标记最大额定电流或电流范围。
如果合适,还应标记如下内容:3)
a)相数(1~3),是否有中性线;
b)额定输出有功功率,以瓦(W)或千瓦(kW)为单位;
c)额定输出表观功率,以伏安(VA)或千伏安(kVA)为单位;
d)使用环境的最大温度范围(非强制);
e)在环境温度25℃和输出额定有功功率状况下的储能供电时间,以分(min)或小时(h)为单位,(仅对内装蓄电池的)(不强制标记);
f)制造厂名,商标或识别标志;
g)制造厂商的样本或识别符号;
注:只要不引起误解,允许另加标记。
本标准所用的符号符合ISO7000和GB/T5465.2,引用已有的符号。
对于具有独立的自动旁路/维修旁路,另外的交流输入电源,或外置蓄电池的UPS,在附带的安
装说明书中应规定有关的电源额定值。
在连接点或其附近,应有以下提示:
"在连接到电源之前,请阅读安装说明书"。
5.1.2.2 安全说明书和文件
制造厂商一定要说明在操作、安装、维修、运输或存储UPS时,必须采取的特别预防措施,以避免导致危险,应有操作说明书供用户使用。由用户安装的插接式UPS,也应有安装说明书
注1:如进行UPS与蓄电池的直流连接和各独立单元的相互连接,则必须特别小心。
注2:安装说明书应适当包括参考资料,其中国家布线标准不包括的部分,应在这些说明书中说明。
注3:维修资料通常只供维修人员使用。
制造厂商应为用户提供关于能胜任安装的导则,例如:
a)操作者可安装:由供应者已经装好蓄电池的A型或B型插接式UPS,或操作者可以安全安装的UPS(见3.2.29);
b)维修人员可安装:任何固定安装式UPS,或向用户交货时未曾安装蓄电池的UPS。成套安装时要求专门技能。
制造厂商应为用户提供能胜任操作UPS的导则,例如:
a)没有经验的人员也能操作;
b)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。
当不相连的器件没有装在UPS中时,或电源线插头作为不相连器件提供时,则安装说明书应说明:
a)对于已经永久连接的UPS,容易接触的不相连器件应用固定导线连接在一起;
b)对于插接式UPS,插座应安装在距UPS 2m之内,并应便于插接。
对于预期使用A型插接式UPS的UPS系统,在任何运行方式下,UPS及所连接负载的对地漏电流同时流入UPS的主保护接地导体,安装说明书中应指明UPS连接负载时对地漏电流允许值,对于A型插接式UPS,应不超过对地漏电流总限值:3.5mA。在用户不确切知道总限值的地方,安装说明书应说明永久性连接系统的连接方法。
对于B型插接式UPS和永久性连接并不带自动反向馈电隔离的UPS,安装说明书应要求用户在远离UPS地点安装的所有一次电源隔离开关上贴警告标签,以警告电气维修人员,该电路给UPS供电。警告标签可用下列词句或其它等效词句:
"在本电路维修之前,请切断不间断电源设备(UPS)"。
5.1.3 设备安全性
5.1.3.1 操作人员可触及区使用的UPS
用于操作人员可触及区和/或可由操作人员安装的UPS(见5.1.2.2),应符合适用的安全要求和GB/T4943标准。
5.1.3.2 A型插接式UPS的附加保护
除5.1.3.1的要求之外,A型插接式UPS应有自动反向馈电保护。以避免由于电源线插头外露插脚和/或在切断输入电源或拔出插头时可能受电击的危险。此项保护对UPS中任何单个组件故障或负载设备绝缘失效也应起作用。
为例外,若电路的设计使得在正常运行和组件故障情况下,都不会有上述可能受电击的危险,可以不适用本条要求。
5.1.3.3 反向馈电保护开关装置
在5.1.3.2中所述的保护,应使用在每一供电极都有空气隙的开关装置。空气隙依据GB/T4943表5中标题"电路不承受瞬态过电压"栏目给出的二次电路最小间隙,作为额定输入电源电压下的补充隔离。除
GB/T4943表6注中允许的情况之外,用GB/T4943表6给出的,污染度2级,材料组别 Ⅲb之最小爬电距离。该保护时间应在最长1s的时间内完成。
5.1.3.4 B型插接式UPS和永久性连接式UPS
无自动反向馈电保护,制造厂商按5.1.2.2 告诫用户。
5.1.3.5 用于配电室的UPS
用于配电室的UPS,以及控制和开关设备由合格电气技术人员安装/操作的UPS,应符合适用于安装场所专用的安全性国家标准。若没有这样合适的国家标准,防电击保护可按IEC61140或与此相类似的国家标准的要求。制造厂商可对此作出说明,与购买者协议。
5.2 UPS 输入的规定
5.2.1 正常使用条件
与公用低压供电电源兼容:
若没有其它规定,符合本标准的设备,在连接到下列条件的输入电源时,应能以正常运行方式工作;
a) 输入电压变化;额定标称电压的±10%;
b) 输入频率变化:额定标称频率的±2%;
c) 三相输入时,负序对正序分量之比应不超过5%(见GB/T3859.1中5.2.2.3)
d) 输入电压总畸变因数D≤0. 08,各次谐波电压的最高含量列于表2(取自用于公用低压电网的IEC 61000-2-2表1),最高到40次谐波。
注:通常限制到40次谐波。
表2 低压电网中各次谐波电压的兼容值
不是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
|
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
|
偶次谐波
|
谐波次数
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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谐波电压
%
|
谐波次数
n
|
谐波电压
%
|
谐波次数
n
|
谐波电压
%
|
5
|
6
|
3
|
5
|
2
|
2
|
7
|
5
|
9
|
1.5
|
4
|
1
|
11
|
3.5
|
15
|
0.3
|
6
|
0.5
|
13
|
3
|
21
|
0.2
|
8
|
0.5
|
17
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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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21
|
0.2
|
10
|
0.5
|
19
|
1.5
|
|
|
12
|
0.2
|
23
|
1.5
|
|
|
>12
|
0.2
|
25
|
1.5
|
|
|
|
|
>25
|
0.2+0.5×25/n
|
|
|
|
|
注:假设上述谐波电压不同时达到兼容值
|
注1:假设交流电网频率的降低不会与电压的上升同时发生,反之亦然。
注2:如使用旁路,其输入应在负载可接受的允差之内。
注3:上述限值适用于公用低压供电。工业应用或独立发电供电的UPS, 可能需要满足更严酷的条件。在这些情况下,购买者必须规定这些参数;在缺乏这种资料时,制造厂商/供应者可运用经验使设计与预期的安装兼容。
5.2.2 额定值和特性
制造厂商应规定下列额定值和特性(如适用):
a) 额定交流输入电压;
b) 交流输入电压允差;
c) 额定输入频率;
d) 输入频率允差;
e) 相数(若非单相);
f) 额定输入电流;
g) 最大连续输入电流(最严酷状态下,即包括蓄电池进行充电、电源的允差和允许的过载);
h) 输入电流总谐波畸变;
i) 在额定输入电流时,所测得或计算的输出电流中之各次(n≤40)谐波电流值(忽略供电电源的畸变);
j) 最大输入电流(可用电流与时间关系曲线表示);
k) 输入功率因数;
l) 输入中性线要求;
m) 冲击电流的要求;
n) 对地漏电流要求(在超过3.5mA的场合);
o) 若是三相输入,允许的电源电压最大不平衡度;
p) 所设计的电力系统结构,按GB/T16895和/或IEC 60364-4定义(例如:TN,TN-C,TN-S,TN-C-S,TT,IT);
5.2.3 由购买者确认的UPS输入条件
购买者应确认与5.2.2规定的正常使用条件和特性之间的差异。这些差异可能需要特殊设计和/或专门的保护特性。
a) 电源阻抗和系统电路结构(例如TN,TN-C,TN-S,TN-C-S,TT。IT);
注:若不了解安装场所,则制造厂商/供应者可运用他们的经验和技术资料表中的规定值。
b) 电压超出5.2.1给出的变化范围;
c) 频率超出5.2.1给出的变化范围;
d) 迭加有高频电压;
e) 在UPS的连接点处存在电压谐波;
f) 瞬态电压或其它电噪声,如由雷电,电容或电感性投切所引起;
注:备用电源也需要有上述资料。
g) UPS输入电源中保护装置的特性,
h) 所有电极的绝缘要求(按国家布线规程的要求),
i) 备用发电机的特性。
5.3 UPS输出的规定
5.3.1 稳态和动态输出电压特性
符合本标准的UPS,在下列条件下,输出电压动态特性应不超过图1、图2或图3的限值(同时参阅附录D.10和附录H)。
a) 改变运行方式时(例如正常运行/储能供电运行/旁路运行等)
b) 根据6.3 试验条件,在线性负载和基准非线性负载下,突加/突减负载时。
办公室环境的办公桌上或地面安置使用,以及预期由第三方销售而不是由制造厂商销售,可由操作者安全安装的单线连接UPS,应能在其额定范围内,承受所有的线性或非线性负载。除非制造厂商在其用户说明书中阐明另有限制。
如附录E试验线路应用所规定的非线性负载阶跃,需要消耗的稳态输出有功功率,负载阶跃的百分率以UPS额定稳态输出有功功率为基础。那么,在负载线路应用之前应首先放电,以便在加到UPS输出时,电容的电压从零开始上升。由此可知,实际安装的负载最初启动时会限制输入电流。这就可以改善试验电路,以模拟UPS在一定的输出动态特性时的实际情况。允许改进试验线路,以便在确定UPS的动态输出性能的特性时,模拟实际条件。
符合图1或图2的UPS适用于多种负载。
注:在负载容限的许可范围内以及购买者同意的场合,图1和图2中对于阶跃负载之电压限值的偏差是允许的。
超过动态输出特性限值和负载特性适当的场所,推荐的最大偏差如图3所示。
注:图3仅适用于能承受宽电压允差的负载和零电压时间可持续10ms的负载(例如开关式电源)。
5.3.2 输出额定值和特性
制造厂商/供应者应详细说明在所有运行方式的下列额定值和特性(如合适)。
a) 额定输出电压;
b) 输出电压允差;
c) 相数;
d) 线性负载,在规定负载功率因数或功率因数范围的额定输出电流;
e) 非线性负载,在规定负载功率因数或功率因数范围的额定输出电流;
f) 标称频率和频率允差带;
g) 额定线性和非线性负载时,输出电压的最大相对谐波含量;
h) UPS逆变器与各个旁路同步时的最大同步频率范围和最大相位误差;
i) UPS逆变器的标称频率或与旁路不同步的频率范围;
j) 同步时的频率变化率;
k) 允许的负载不平衡(仅对多相);
l) 负载不平衡和电压不平衡间的关系;
m) 线电压间或相电压间的相移角允差(仅对多相);
n) 负载功率因数的允许范围;
o) 在线性和非线性两种负载(见附录E)下,负载电流突变时输出电压瞬态偏差(方均根值,时 间积分)和恢复时间;
p) 额定负载时的UPS效率;
q) UPS输出故障清除能力:额定负载故障清除能力应作为负载保护装置的最大额定值给出,与UPS 协调,在故障状态下仍能保持负载供电的连续性;
r) 过载能力:过载用过载电流对额定输出电流之比给出,UPS可在不超出指定运行条件下所确定的限值内,施加规定时间值的过载。UPS在额定负载下作稳态运行,达到热平衡以后,施加的过载持续时间才正确。应给出过载的功率因数。
注:如果没有其它协议,所给出的特性,在蓄电池的浮动电压下也有效。
s) 限流鉴别:若在UPS中有限流电路,则应提供电压与电流关系曲线(如要求)。
5.3.3 带旁路的单台UPS和并联UPS
额定值应按5.3.2确定,此外,还应增加下列对转换开关的要求。
a) 转换开关电压额定值;
b) 连续电流额定值;
c) 负载功率因数;
d) 中断时间额定值;
e) 总的系统转换时间和中断时间(如有);
f) 在旁路上UPS的额定输出故障清除能力(见5.3.2中q条)
g) 在线性和非线性负载两种情况下,额定负载转换时,输出电压瞬态偏差和恢复时间。
5.3.4 由购买者确定的性能要求
购买者应确定UPS的任何特殊性能要求,如果这些特殊性能要求超出5.3.2和5.3.3的话。
a) 最大负载阶跃和负载随时间的关系曲线;
b) 相间负载不平衡,如5.3.2 中k的规定;
c) 负载产生谐波(尤其是偶次谐波)电流;
d) 负载产生直流电流环流,例如半波;
e) 输出中线的接地要求;
f) 各保护装置的特性及其与UPS输出的协调要求;
g) 所连接负载或各个负载的类型(线性的/非线性的),及各负载的额定值;
h) 输出相对谐波含量
5.3.4.1 特殊性能要求
购买者应规定与下列各项有关的特殊性能要求:
a) 输出电压的稳定性和相角允差(三相UPS);
b) 频率稳定性;
c) 同步性能和同步期间的频率变化率;
d) 效率;
e) 负载配置;
f) 今后扩充;
g) 冗余度;
h) 输出过压保护。
5.4 UPS 中间直流电路和/或蓄电池电路的技术要求
制造厂商/供应者应规定下列额定值和特性(如合适)
a) 标称直流电压;
b) 标称直流电流;
c) 直流环节与输入和/或输出间的隔离;
d) 直流环节的接地情况;
e) 蓄电池类型(如内装的话);
f) 蓄电池数量和额定安时(Ah)值(如内装的话);
g) 储能供电时间(仅对内装蓄电池而言);
h) 能量恢复时间(仅对内装蓄电池而言);
i) 蓄电池标称直流充电电压和允差带;
j) 充电电流限值或范围;
k) 蓄电池纹波电流或电压;
l) 蓄电池欠压和/或过压充电保护电平;
m) 蓄电池充电规范,即恒压、恒流、升压或均衡充电能力和两态充电;
n) 蓄电池保护装置额定值、类型和数量;
o) 蓄电池保护要求(远置蓄电池);
p) 蓄电池电缆压降推荐值(远置蓄电池)。
5.5 UPS开关的额定值和性能
5.5.1 概述
当UPS开关(如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)不是作为UPS整体的一部分来考虑时,制造厂商/供应者应规定下列数值和特性。
a) 正常工作方式;
b) 持续工作制。
属于UPS单元整体一部分的UPS开关,其额定值都与UPS的要求相匹配,并且不作单独说明。
5.5.2 UPS开关
下列常见额定值应予规定(如合适)。
a) 电压及其允差带;
b) 极数/相数;
c) 连续电流容量;
d) 短路电流闭合容量;
e) 短路电流分断容量;
f) 电流过载能力(见5.3.2中r条);
g) 闭合时间;
h) 分断时间;
i) 电路断态重复峰值电压;
j) 电路断态不重复峰值电压;
k) 漏电流;
l) 允许的最大断态电压上升速率;
m) 额定负载下的损耗(如未包含在UPS数值之内的话);
n) 隔离能力;
o) 负载功率因数限值;
p) 频率及其允差带;
q) 闭合时电流上升率;
注:对于转换开关,应规定其每一组输入端子的额定值和特性。此外,也应规定合闸或开断的最大转换时间。
5.6 冗余和并联UPS系统(参见附录A)
5.6.1 备用冗余UPS
5.6.1.1 无旁路
应有下列规定。
a) UPS单元总数,以及正常并联运行的UPS单元数(如有);
b) UPS额定值和性能按5.2,5.3和5.4所述;
c) UPS开关损耗包括在总体效率中;
d) UPS开关额定值按5.3.3(旁路)。
5.6.1.2 带旁路
应说明与5.6.1.1相同的项目,此外,还应按 5.3.3确定旁路的额定值。
5.6.2 并联冗余UPS
5.6.2.1 无旁路
应有下列规定。
a) 正常并联工作的同样的UPS单元总数;
b) 向规定的最大连续负载供电所需要并联的UPS单元数;
c) 根据5.3.3,对连接或断开一台UPS单元时,关于UPS开关以及转换性能的说明。
d) 根据5.2、5.3和5.4,全部UPS单元运行时的连续额定值,
e) 根据5.2、5.3和5.4,所要求的最少UPS单元运行时的连续额定值。
5.6.2.2 带旁路
应说明与5.6.2.1中相同的项目。此外,还应按B.2确定旁路的额定值和性能。
5.7 电磁兼容性
见GB/T7260.2。
5.8 信号电路
当预期连接到信息技术设备,例如计算机、LAN网络等,或电信电路等,制造厂商应提供适合所有信号电路使用和安装的说明书。这些信号应符合GB/T4943的SELV要求,并符合有关通信网路的任何地区规范(如适用),当与如这样的网络连接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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